乐发9213发布日期:2016-06-12 16:11:44 浏览次数:1712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建筑业一直实行以固定工为主,临时工为辅的单一的、“铁饭碗”式的用工制度。其基本特征为:国家对企业的用工实行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企业没有用工自主权。国家依靠行政手段控制企业的用工数量、用工形式、用工办法,劳动者的工作由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分配、调整。劳动者一且成为某个企业的固定工以后,就与所属单位形成了终身制的固定的劳动关系,经济和法律惫义上的劳动关系演变为行政管理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发展,建筑业的用工制度也逐渐实行市场化取向,其改革目标是:把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逐步改变为多种形式并存的劳动合同制用工,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合同制为特征的用工制度变革阶段
乐发9213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和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劳务用工也展现了新局面,1984年10月颁布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中指出“要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等多种形式的用工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能进能出”。1984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联合颁布了《国营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农民建筑队的暂行办法》,固化的劳务用工制度开始被打破,形成了多元化的用工方式。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开辟了农村劳动力参加城乡建设的途径。与此同步,经过改革建筑业劳动工资制度的探索后,1984年国务院在《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国有企业除必需的技术骨干外,原则上不再招收固定职工,这一政策加快了用工制度改革进程。在工资分配上,1984年国有建筑业企业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办法,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系列文件,提出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企业在国家劳动和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殊规定外,统一实行同制。具体用工形式,可以招收5年以内长期工,1-5年内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但是规定指出,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原先的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制度也一律废止.这标志着我国用工制度有了重大的突破,使建筑用工制度走向法制化轨道。
乐发9213 彻底改变,雇用农民工的成本远低于固定工成本,且为建筑业创造出的利润也在逐年增加。由此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农民合同制工人、组建农民建筑队及以包工头带队的形式进人建筑行业。1986年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在全行业得到推行.城乡建设系统的国营建筑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占到固定工队伍15%.企业使用的农村建筑队已达自身施工
由于固定工的“铁饭碗”被打破,企业拥有了自行招工的权利。固化的劳务用工方式力量的25%左右,大多数施工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已占一线生产工人的50%-60%,初步形成了以固定工为骨干,以农民合同工为基本力量,以农村建筑队伍为调剂力盆的弹性的用工制度。其优势体现在:
第一、企业形成了灵活的可调节用工机制,有利于从宏观上保持基建投资规模与施工力量的相对平衡.减轻由于基建任务波动对施工企业产生的压力和冲击。弹性用工制度的建立加快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和劳动优化组合,工期缩短、成本降低、工程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促进施工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逐步接近国际承包市场惯例,从而促使国内承包市场与国际承包市场顺利接轨。
第二、可以吸收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大盆劳动力。建筑业市场容盆大,属劳务密集型行业,技术要求相对较低,可以容纳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农村潜在劳务市场所释放的富余劳动力,从而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第三、施工企业队伍结构趋向合理。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固定工比例已由83%减少到60%左右,大批的瓦工、抹灰工、混凝土工等紧缺工种得到补充.缓解了建筑企业用工比例失调的矛盾,且一线工人年龄明显下降,‘个符合建筑业特点、城乡结合的建筑队伍结构已基本形成。
第四、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大大减轻。“一五”至“四五”时期,国家支付施工队伍调迁费达20多亿元.“五五”期间建筑队伍流量超过前20年。改革开放后基本上没有支付调迁费,同时在住房、子女人托上学、家属就业方面.负担也相对减轻。